(2017)冀092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羽���南皮县王国针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马桂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羽,南皮县王国针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马桂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639号原告:王建羽,女,1962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8196207024549汉族。被告:南皮县王国针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寨子镇王国针村。法定代表人:杨德兴,主任。被告:马桂枝,女,汉族,农民,现住,系杨德兴之妻。原告王建羽与被告南皮县王国针村谷物种植��业合作社、马桂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股金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定期存入股金2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股金凭证1份,约定股金期限一年,年利率3%。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股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