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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76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春玉,该公司商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林虎,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善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黄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