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章先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先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先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通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先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先明及其辩护人吴永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章先明在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15组章某家打牌时,同组村民黎某1强行要章先明将打牌的位置让给自己,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并打架,在场的章先明胞兄章月明、妹夫彭兑清等人上前帮忙。在打架过程中,章先明拳击被害人黎某1头部和脚踢其腹部,致黎某1右肾包膜下出血。经法医鉴定,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先明赔偿了被害人黎某1的经济损失11000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章某、郑某、黎某2的证言、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被告人章先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先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先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