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虎与高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仁,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597号原告:高玉仁,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宇,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虎,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玉仁诉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玉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00元,原告预交3,010.00元,本院退还原告3,0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