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狄小强、王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小强,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狄小强,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汝阳县宏运出租车公司司机,住汝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4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6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史垚武,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职工,住汝阳县。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狄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326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狄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狄小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5708.8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狄小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万臣审判员 王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