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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姜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153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1号楼15C。法定代表人王反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xx,系公司员工。被告姜x,女,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姜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