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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金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1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虎,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赵金虎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金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4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赵金虎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与联杨路口处,追尾撞击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赵金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金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金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赵金虎已赔偿了胡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胡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赵某、胡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事故处理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调解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金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虎已赔偿了交通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金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