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张功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张功雷,张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朝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功雷,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公超,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杨飞与张功雷、张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功雷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功雷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中都西苑三期33-4-402号房产(房产证号:20××9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