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世玲与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玲,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41号原告:王世玲,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9号1幢4-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CYMXE。法定代表人:刘灿。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玲与被告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世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王世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玲撤回对被告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王世玲负担。审 判 长 张朝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