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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卢先广与昆山市花桥镇魅力花都餐饮娱乐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先广,昆山市花桥镇魅力花都餐饮娱乐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659号原告:卢先广,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屈鲁宁,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干事。委托代理人:张珍,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干事。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魅力花都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号****室。经营者:许力,该中心负责人。原告卢先广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魅力花都餐饮娱乐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卢先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先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先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卢先广负担。审 判 长  胡蔷薇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