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666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1666号原告: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路3号楼中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郑德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东,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华,总经理。原告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化工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化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和化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兴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37512.7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液体无水氨”共计2000吨,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为:年度内每月均衡供货,数量60吨至300吨。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约定履行。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经双方核账,被告尚有剩余货款537512.71元未有支付。为此欠款事宜,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给付货款,但其总以企业暂时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拒不付款。综上,原告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被告瑞和化肥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安兴化工公司(出卖人)与被告瑞和化肥公司(买受人)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液体无水氨”2000吨,送货后按批次承兑或现汇结算,分批次开具发票。合同还就质量标准、交提货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原、被告双方核账,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537512.71元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企业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遵照履行。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付清货款,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37512.7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37512.7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5元,由被告瑞和化肥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是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7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