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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春建与蒋磊、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建,蒋磊,刘忠伟,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604号原告:胡春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忠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会,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春建诉被告蒋磊、梁会、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发回本院重申,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春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磊、粱会、刘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健撤回对被告蒋磊、梁会、刘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胡春建负担。审 判 员  徐 宏审 判 员  齐 敏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