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春建与蒋磊、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建,蒋磊,刘忠伟,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604号原告:胡春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忠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会,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春建诉被告蒋磊、梁会、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发回本院重申,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春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磊、粱会、刘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健撤回对被告蒋磊、梁会、刘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胡春建负担。审 判 员 徐 宏审 判 员 齐 敏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