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靳占辉与翟志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占辉,翟志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73号原告:靳占辉,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翟志彬,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靳占辉与被告翟志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期七日内补缴,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占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