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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靳占辉与翟志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占辉,翟志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73号原告:靳占辉,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翟志彬,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靳占辉与被告翟志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期七日内补缴,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占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