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翠红与天长市锦帆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红,天长市锦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70号原告:刘翠红,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锦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长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2645514F。法定代表人:方在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红与被告天长市锦帆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