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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德君与黑龙江汇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君,黑龙江汇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1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汇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均,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德君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赢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王德君、杨虹和XX录音分析,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该录音中涉及的工程标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与案涉合同基本一致,双方对利润分配也在录音中进行了明确,可以认定双方是合作关系,原审未予采信错误。(二)汇赢公司主张与王德君是雇佣关系,但未举示证据证实,其雇佣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期间,王德君举示一份于2015年1月6日与汇赢公司股东杨虹的谈话录音,该录音中对工程的总价款、工期、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润分配等均有涉及,即由王德君出人工,汇赢公司出材料,利润平分等项主张与案涉工程吻合。与此同时,王德君举示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证言和其他辅证,证实案涉工程系王德君施工完成的。对此,再审后应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双方系合作关系抑或雇佣关系依法确认。此外,对王德君在该工程质量验收单上施工项目负责人处签字是否与合伙有关,依法据实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闫谦逊 审判员  殷巨明 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束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