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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576号原告:彭某,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盛开,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彭某负担。审判员  朱应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