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576号原告:彭某,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盛开,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彭某负担。审判员 朱应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