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梦来与阜阳市虾兵蟹将餐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梦来,阜阳市虾兵蟹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463号原告:许梦来,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男,1946年5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虾兵蟹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来福公寓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0801257M(1-1)。法定代表人:夏元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梦来诉被告阜阳市虾兵蟹将餐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梦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梦来负担。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