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烈群、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烈群,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烈群,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自零六厂院内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蔡烈群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