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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李劲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生于1972年6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余庆县。被执行人:李劲松,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玉霞申请执行李劲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劲松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支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从2017年3月起每月扣划李劲松1400元[其中400元为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2016)黔03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所确定的内容];2017年12月底每月扣划工资3000元[其中400元为子女抚养费、2600元为(2016)黔03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所确定的内容]至该案执行完毕止。二、若被执行人按第一条履行,申请人同意不处置李劲松位于余庆县白泥镇兴隆路12号—华鑫小区的商品房,但若该房屋被征收,被执行人应一次性交纳剩余款项给申请人。三、申请人张玉霞自愿放弃其余费用。四、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劲松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