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淑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李新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7009971-9。法定代表人:刘猛,担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淑兰,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淑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李淑兰在丰南区南孙庄乡财政所账户中的绿色生态工程补贴资金95200元。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淑兰在丰南区南孙庄乡财政所账户中的绿色生态工程补贴资金95200元的扣留。案件申请费92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