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光强、李朝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强,李朝彬,杨红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3号申请人刘光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朝彬,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红艳,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光强诉被执行人李朝彬、杨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光强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李朝彬、杨红艳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朝彬、杨红艳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雯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