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加拉与被执行人陈昌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加拉,男,藏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昌良,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加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2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昌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昌良已经离开我县,下落不明。本院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昌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良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昌良已离开我县,下落不明。申请人加拉向我院提供其在斯俄乡有砖厂、有车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昌良在我县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系重庆市同南区小舟村人,本院执行干警于2017年5月22日到其户籍地房管局、工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申请人加拉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加拉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昌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332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