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第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仕平、郭冀红与黄文、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仕平,郭冀红,黄文,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仕平,男。申请执行人郭冀红,女。被执行人黄文,男。被执行人陈香,女。崔仕平、郭冀红与黄文、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文、陈香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崔仕平、郭冀红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文、陈香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文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公积金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周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