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玉与陈广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陈广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37号原告:崔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广永,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崔玉诉被告陈广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靖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