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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习、王长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习,王长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914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泉,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秀习,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长银,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习、王长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