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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芹、陈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芹,陈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52号申请人:曾芹,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申请人:陈雪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申请人曾芹与被申请人陈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雪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雪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以824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饶淑敏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