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490号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兴。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的申请,认为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标的明显未达到3000万元,故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