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巍巍、张海洋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巍巍,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31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巍巍,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海洋,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巍巍、张海洋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018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巍巍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海洋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器一台、发射天线一个、逆变器三台、蓄电池一个予以没收。宣判后,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鑫王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