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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孙爱君、王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孙爱君,王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8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鲁迅中路483号。负责人:孙秋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丁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剑雄,该支行员工。被告:孙爱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小娟,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诉被告孙爱君、王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4元,财产保全费3445元,合计817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