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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58黄伟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58号罪犯黄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黄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退赔的赃款6443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经被执行人黄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黄伟未退赔的赃款6443元继续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