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58黄伟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58号罪犯黄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黄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退赔的赃款6443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经被执行人黄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黄伟未退赔的赃款6443元继续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