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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畅叙、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叙,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有限担保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畅叙,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29号泰丰国际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宋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有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玉龙街2号新世纪广场25楼。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宋元刚,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广先,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畅叙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有限担保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19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有限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帕萨特牌汽车一辆以及川A×××××奥迪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19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