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红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471号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国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红敏,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红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葛市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百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