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缪凤琴、罗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缪凤琴,罗石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29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金山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88448X。负责人:翁善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强,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平,女,该行职员。被告:缪凤琴,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告:罗石玉,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缪凤琴、罗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绍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