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贝斯特康复路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王平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贝斯特康复路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王平雨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1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贝斯特康复路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张少荣,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平雨,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雨、被告西安贝斯特康复路商贸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