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正庆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庆,雷永强,雷静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庆,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雷永强,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雷静雯,女,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正庆与被执行人雷永强、雷静雯其他民事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825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庆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