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来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来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9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来群,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来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日0时43分,被告人程来群酒后驾驶悬挂粤A×××××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路与大北路交界路口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来群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来群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至二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来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来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程来群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来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