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8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恩平市北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恩平市北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8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镇锦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莫月琴,均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市北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解放路1号市政府大院6号楼后座(即市法制局所在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荣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慈、吴炳健,均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为与被上诉人恩平市北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负担。恩平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500元,多收部分27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张萍辉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