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玉清、张爱花、郝玉红、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玉清,张爱花,郝玉红,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玉清,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綦逐村555号。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魏玉清之妻)。被执行人:郝玉红,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綦逐村1号。被执行人:张春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白龙三街3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玉清、张爱花、郝玉红、张春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若不履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