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敏杰与赵晓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敏杰,赵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19号申请人:于敏杰,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晓春,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敏杰与被申请人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贺友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