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与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12号原告:邢淑侠,女,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吴洪光,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吴洪宝,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亿信小额贷款公司。被告:吴洪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姜世杰,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与被告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