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与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12号原告:邢淑侠,女,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吴洪光,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吴洪宝,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亿信小额贷款公司。被告:吴洪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姜世杰,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与被告亿信小额贷款公司、吴洪辉、姜世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淑侠、吴洪光、吴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