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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32号原告楚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杰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催交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营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