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32号原告楚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杰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催交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营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