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秀媛、陈雪与陈海峰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王海飞冯光宇刘玉珍、宁良梅、刘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媛,陈雪,陈海峰,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王海飞,刘玉珍,宁良梅,刘宁,冯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委托代理人:梁亮,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峰。委托代理人:田立新,彰武县海峰农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静,彰武县海峰农资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飞,系王弓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飞。原审被告:刘玉珍。委托代理人:姚亮,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良梅。原审被告:刘宁,刘子彦女儿。原审被告:冯光宇。上诉人李秀媛、陈雪与被上诉人陈海峰,被上诉人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王海飞,原审冯光宇,原审被告刘玉珍、宁良梅、刘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6)辽0922民初第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雪及上诉人李秀媛、陈雪的委托代理人梁亮,被上诉人陈海峰的委托代理人田立新、姚静,被上诉人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飞,被上诉人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海飞,被上诉人王海飞,原审被告刘玉珍的委托代理人姚亮,原审被告冯光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宁良梅、刘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既有债务人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你院应查清担保物的现状,并对债务清偿顺序予以确定。同时有些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第2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晓光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