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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7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牟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7672号申请人李伟,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牟鹏,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牟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9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伟房屋租金四千元。”牟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牟鹏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李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