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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素珍与被执行人姜卫庆、袁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素珍,姜卫庆,胡杨枝,袁华,张国华,朱江,项国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戴素珍,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姜卫庆,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胡杨枝,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华,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项国骏,男,满族,1962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华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某某华府X幢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