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林与王冬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王冬梅、高源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冬梅偿付45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71542元等,被执行人高源对王冬梅支付义务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725号。其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布控被执行人王冬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7L984奥迪AUDIA6L2.4AT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前次执行结束后,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之一高源达成和解,放弃对高源的全部执行权利,申请撤销对其的所有执行措施,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后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执恢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源名下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终结本院(2016)粤03执725号及(2017)粤03执恢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源的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后,2017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冬梅已向其支付48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申请解除对王冬梅的所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申请执行费509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冬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冬梅名下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