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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与徐承兴、吴江市富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徐承兴,吴江市富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主要负责人:沈敏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承兴。被告:吴江市富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金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承兴、吴江市富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