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郭献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郭献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093号原告:刘海燕,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被告:郭献国,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刘海燕与被告郭献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郭献国雇佣原告刘海燕为其虾场做工。2014年2月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到2015年6月1日付清。该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献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海燕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献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郭智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