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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1629聂章明与江苏省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章明,江苏省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629号原告:聂章明,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江苏省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95号。法定代表人:翁大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章明诉江苏省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章明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