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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55号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谢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与上诉)。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廖传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株洲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廖传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