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诉谷才洪、张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谷才洪,张兴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82号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经营者:吴小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才洪,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张兴勇,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与被告谷才洪、张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57.00元,减半收取428.00元,由原告中江县磊鑫盛世酒类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骆丙娟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黄玉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俊梅 关注公众号“”